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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慈善总会财务审批制度及固定资产使用管办法

2025-06-24 15:48

来源:本站

十堰市慈善总会财务审批制度及固定资产使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十堰市慈善总会资金、物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切实规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慈善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财务管理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 制,接受十堰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严格遵守《十堰市慈善总会章程》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募捐与救助活动。

第三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与核算。各部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报销程序。

 

第二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

 

第四条  非定向捐赠款开支的审批。

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由项目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后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签批;金额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附会议纪要,报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签批。

第五条  定向捐赠款开支的审批。

根据捐赠者书面意见或协议,由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连同定向捐赠协议一同入账。

第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按协议要求确定。专项基金的 审批程序参照定向捐赠款执行。

第七条  工作经费开支的审批。

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工作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核算规定,必须附原始单据及有效凭证,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工作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核算规定,必须附原始单据及有效凭证,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支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附会议纪要,报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签批。

第八条  支出报销的程序。

1.经办人粘贴原始单据票据合法,内容真实;

2.经办人交部门负责人核准审核内容真实性;

3.经办人交财务会计复核票据合法性、原始凭据完整性、金额正确性;

4.相关领导审核签批;

5.财务支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备用金领取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一般为总会开展重大活动、慰问走访、应急扶贫、差旅等公务活动需先行垫付的资金,应限定于申请时说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部负责备用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备用金归还时间不超过30日,遇特殊原因无法归还另行说明。

第十条  备用金借支由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备用金领款单》, 报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后交财务部。一万元以下借支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借支需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最高借支额度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一条  若无特殊情况逾期一个月尚未还备用金者,则按借支金额从工资中扣款,待报销后退还。

财务部对备用金建立收支明细台账,办公室对备用金借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借支、使用备用金的行为进行处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其他措施。

 

第四章  捐赠款()的接收及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款的接收。

捐赠款按照实际到账或收到的现金数额,开具《湖北省公益 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定向捐赠需附捐赠协议书;接收捐赠物资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账手续,并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捐赠款的使用。

捐赠款的使用,履行经费开支审批流程,经领导审批后,附受益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捐赠款的支出由受助方提供收款信息,实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因情况特殊,需使用现金发放的,在核销时需提交发放明细及收款人签收证明。

捐赠物资的使用,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 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赠物资援助的具体对象明确,由办公室初审后,经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援助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其他非定向捐赠物资的使用,统一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驻会副会长审批。

 

第五章  总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来源。

一)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二)利息收入;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

一)策划表彰奖励费。支付宣传、策划表彰奖励等支出。

二)人员经费。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及符合 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维修()费等。

第十六条  策划表扬奖励费是指本会为表彰先进,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慈善事业而开展的各项表彰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是指本会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费是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具体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条  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培训、出差必须提交包括有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费用预算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秘书长审批方可出行。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支,特殊情况必须借支的,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国家、省、 市对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执行。召开会议须明确会议会期、内容、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按经费支出规定审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按总会相关管理办法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维修()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财务负责登记入账购置固定资产按经费支出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采 购。收到固定资产时,由使用人验收入库,并签收验收单和该固定资产的电子照片,财务根据相关资料履行登记入账程序。

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及保管人清单,保管(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应对部门全部固定资产办理移交,移交清单同时抄送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每年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处置程序。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2025623日十堰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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