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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4:44
来源:本站
十堰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及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总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对总会全体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总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总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宗旨、章程、LOGO及说明等)。
2.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官网地址、捐赠方式等)。
(二)治理信息
1.组织架构(荣誉、名誉职务成员名单,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部门设置等);
2.重大决策(理事会报告、机构战略、大事记等);
3.管理制度(筹募、项目、财务、档案、信息公开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4.利益相关方(主要合作伙伴、主要捐赠方、主要捐助对象等);
5.年度信息(年报、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三)财务信息
1.捐赠收入信息(总额及时间、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方向等相关明细);
2.业务活动拨付信息(总额及时间、金额、项目、使用方向等相关明细);
3.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业务信息
1.公开募捐信息(募捐方案、募捐总额、捐赠明细、使用方向、拨付信息等);
2.慈善项目信息(基本信息、捐赠明细、使用方向、拨付信息等);
3.日常动态信息(项目活动、会议等)。
(五)其他重大信息
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总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或相关规定公开的内容
对以下信息可根据相关申请或规定予以公开:
(一)捐赠人可查询其捐赠款物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申请获取相关公益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时,可依相关规定要求总会提供特定报告。
第七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三)涉及总会秘密或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四)在总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八条 公开方式
总会以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总会官方网站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也可通过总会微信公众号及大众媒体发布信息。其中,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总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需按照本章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公开权限
会长为总会对外发言人。其他人在经会长办公会授权后,可代表总会接受媒体采访。各部门(含下属机构、项目部门、冠名基金等)自主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需向总会秘书处备案,并在总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条 监管
总会监事会负责总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法更新
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实际情况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慈善总会章程》、实际情况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总会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十堰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23日十堰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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