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5-04-01 00:00
来源:本站
十堰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十堰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iY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Y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十堰市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十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十堰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或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市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总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对本会事务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公益活动,每年至少参与或组织一次,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公众的慈善公益需求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退缴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年度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并向社会公告)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和各类专项使者;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因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1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在全市慈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等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面向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 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慈善总会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变更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按规定及时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将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十条 本会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于网站流量大,实时数据加载慢,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