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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5:50
来源:本站
十堰市慈善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树立节俭、文明的良好风气,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外出募捐、来会捐赠、活动洽谈、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接待范围
1.湖北省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来我会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
2.其他省、市(州)慈善总会来我市考察工作的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3.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及有关领导。
4.来我会捐赠、洽谈活动的爱心企业及合作伙伴。
5. 赴十堰以外地区开展募捐洽谈、工作汇报、争取项目的接待活动。
6.经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客人。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一般应安排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不超过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需增加陪同人员的,事前由相关部门报总会领导批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在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就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菜肴以十堰地方菜为主。
第六条 接待标准
1.接待湖北省民政厅,中华慈善总会、省级慈善总会来我会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捐赠爱心企业代表,接待标准参照省慈善总会接待标准执行;
2.接待其他省市慈善总会领导及赴十堰以外地区开展募捐洽谈、工作汇报、争取项目的接待活动,参照省慈善总会的接待标准执行;
3.接待来访的县(市、区)慈善会领导,参照参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务接待需要协助安排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套间外,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本会承担的,须经总会领导批准。
第八条 接待不得安排到旅游景区观光游览;接待对象有游 览需求的,可协助联系旅行社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第九条 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的,一律安排工作快餐, 工作餐标准参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重大活动我会召集的临时志愿者,因工作需要用餐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应有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载明或记录公务活动的内容及人员。来会捐赠、洽谈和赴十堰以外地区开展活动的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先审批、后就餐、再报销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严格限制宴请活动,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第十二条 接待联络、陪同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部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安排公务接待前,要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填写《十堰市慈善总会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附后),经办公室审核,报总会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就餐。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采取一事一报,由接待(人员)部门在完成接待任务10日内填写报销单(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公务接待菜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财务部审核,报总会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23日十堰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十堰市慈善总会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
附件
十堰市慈善总会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
被接待对象 | 带队人职级 | ||
来客人数 | 陪餐人数 | ||
接待事由 | |||
接待标准 | |||
经办人签字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 ||
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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